12月18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fā)《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 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據了解,今后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將按系統(tǒng)實行統(tǒng)一制度規(guī)范、分級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屬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垂管派出機構負責本機構公務用車日常管理。
該《辦法》是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完善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作為各部門派駐地方的工作機構,其公務用車管理是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中央國家機關在地方的形象。長期以來,一些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存在責任不清、關系不暢、程序不明等問題,違規(guī)風險較大。
《辦法》著眼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全流程管理,區(qū)分在京和京外,區(qū)分特殊事項和一般事項,分類明確了各方管理責任和工作流程。
《辦法》要求,以公務用車編制核定、配備更新中的特殊事項為管理重點。在編制管理方面,垂管派出機構公務出行應當堅持社會化、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向。公務用車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凡需核增編制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管局批準。
在配備更新方面,《辦法》明確垂管派出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實行“處置一輛、更新一輛”原則。在京單位配備更新車輛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管局批準,京外單位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由駐在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相關政策要求,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等手續(xù)。為嚴把標準,規(guī)定京外單位因工作需要超出規(guī)定標準配車或配越野車(含SUV),應當報國管局備案。
《辦法》強調,在使用管理方面,要集中統(tǒng)一管理、信息化管理,嚴格按照規(guī)定使用公務用車;在處置管理方面,要通過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平臺或者屬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確定的處置機構處置舊車;在監(jiān)督檢查方面,要通過年度統(tǒng)計報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等方式加強監(jiān)督檢查。